事發居民樓。上視新聞資料圖
去年7月,一則“男童消防通道窗口墜亡”的消息令人痛心。然而,孩子墜落身亡后,案發現場卻留下一塊不該出現的石頭。一場索賠額高達115萬余元的訴訟就此展開……
>>>>窗戶下有一塊0.15米高的石頭
朱某和妻子吳某均是來滬打工人員,2013年,夫婦倆作為“高齡父母”生下兒子瑞瑞。2015年末,兩歲的瑞瑞從事發小區12號樓5樓半消防通道的窗戶摔下,不幸墜亡。
經調取監控、公安勘察,朱某夫婦認為是物業管理責任缺失和5樓半窗戶下的一塊石頭導致悲劇發生。他們把物業及放置石頭的鄰居袁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115萬余元。
消防通道窗戶上的防護欄間距很大,窗戶可以輕易推開。
監控顯示,事發前,12號樓的門禁處于打開狀態,孩子由此獨自進入該樓,乘坐電梯反復上下樓后從4樓走入了消防通道,并從5樓半的消防通道窗戶墜下。
經公安勘察,5樓半消防通道窗戶系打開狀態,窗戶下面還有一塊0.15米高的石頭,通過現場手指印、腳印、攀爬痕跡等判斷,瑞瑞可能是踩在石頭上爬上窗臺后不幸墜樓的。兩原告認為,瑞瑞身高只有0.8米,窗戶高1.05米,如果袁某不在窗戶下放置石頭,孩子就不可能爬上窗戶并墜亡。
同時,物業公司未對門禁及時維護,未對消防通道及時清理,監控室也未能及時發現危險,應承擔賠償責任。
消防通道窗戶釀慘劇。上視新聞資料圖
被告說法
物業辯稱:消防通道窗戶的建造符合安全標準,無相關規定要求必須安裝防護措施;同時,其在住戶入住時已告知不能在樓道內放置雜物,并和居委會聯合發布限期清理雜物,故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鄰居袁某辯稱:原告并未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受害人是從消防通道的窗戶摔下致死的,故其放置石頭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照片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認瑞瑞系踩在消防通道窗戶下的石頭上爬上窗戶不幸墜樓而亡。
原告作為瑞瑞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袁某違反小區規定在樓道內放置石頭,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責任,均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各項因素,酌定袁某、物業公司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各賠償兩原告23萬余元。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公用通道禁止堆放雜物
在很多小區,樓道、消防通道內往往會堆放很多私人雜物,看似不經意的舉動,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區單元樓道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屬于共用通道;而消防通道更是承擔救災和疏散功能的“生命通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strong>
因此作為小區居民,我們應該自覺維護樓道公共環境,雜物要擺放、清理到指定地點,這樣才能營造出安全和諧的生活空間。
一塊0.15米的石頭竟然產生了23萬元的賠償,
更釀成了一個不可挽回的悲劇,
偶然中暗藏著必然,
更是為兒童安全問題再次敲響警鐘!
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
家長時刻存在的監護義務,
建筑設施應有的預防措施,
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規則意識,
只有這些方方面面都做到位、上足心,
才能為我們每一個孩子
創造出安全幸福的生活環境!